這篇來分享和United求償EU261/2004的經驗,有種「終於輪到我!」解任務的感動XD
以結論來說,我認為在歐洲遇到長時間延誤,事後都可以和航空公司爭取看看。
理直氣和,有談有希望囉。
本文包含
*歐盟班機延誤賠償
*我的狀況和處理時序
*和航空公司求償的信件範例 (英文)
*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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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歐盟班機延誤賠償**
條款全文為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261/2004, 有時簡稱EU261、歐盟261、或EU261/2004,指的都是同一件事,是歐盟約束境內航空公司的條款、也保障乘客原定行程受影響時的權益。
在搭稱歐盟航空公司、或搭機離開歐盟時,若被拒絕登機、班機取消、或延誤時,依飛行距離長短設有三個求償門檻。
簡單說明如下,歡迎補充與指正。
適用範圍歐盟國家出發 的 所有航空公司
抵達歐盟國家 的 歐盟航空公司
*冰島、挪威、瑞士等國非歐盟成員,但依協議可視為歐盟國機場
*現金票、哩程票、傳統航空、廉價航空的航班均受此條文保障
*可追溯五年內發生的事件
賠償級距與條件航程1,500km以內、延誤2小時以上、最高賠償250歐元
航程1,500~3,500km之間、延誤3小時以上、最高賠償400歐元
航程3,500km以上、延誤4小時以上、最高賠償600歐元
》條文如此,實際執行時依個案航空公司責任不同,例如改簽後新航班延誤時間未達航程對應的門檻賠償減半、隔夜轉機需提供住宿。
*以上為每人、每航段的賠償上限,不分艙等。複雜行程如轉機第一段造成後續延誤如何認定我不清楚,有待補充。
*注意 延誤時間是以表定出發時間(scheduled time of departure)為基準計算
*飛行距離可參考Great Circle Mapper
航空公司改票 於二週前通知
一週前通知,但新行程較原定航班之 出發時間提早不超過2小時、抵達時間延誤不超過4小時
一週內通知,但新行程較原定航班之 出發時間提早不超過1小時、抵達時間延誤不超過2小時 ... 【繼續閱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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